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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3. 学校职责。“计划”实施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规范组织管理。
  各市(州、地)、县政府要按照《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管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大力宣传“计划”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计划”实施;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附件:1.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
  2.贵州省连片特困65县名单

  附件1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一)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
  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5∶5分担。各地要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要尽快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资金使用。
  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由各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如原上报的在校学生人数有变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各县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存放于县级财政专用帐户上,用于抵扣下一学期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中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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