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监局关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晋银监函〔2011〕110号)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修订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晋商银发〔2011〕12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章程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八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变更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审计总监、高级管理层成员等。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成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运营总监、科技总监和人力资源总监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八款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审计总监和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运营总监、科技总监和人力资源总监等;决定其中高管的报酬和奖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