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果
加强减排设施运行监管,按照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改进环境监管方式,通过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巩固减排成果。坚持规范化巡查、常态化暗查和专项性检查相结合,通过深化重点减排项目驻厂监督员制度和定期开展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挂牌督办、减排预警等措施。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脱硝设施规范化运行。实行减排发电调度制度。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拨付脱硫脱硝电价补贴。进一步抓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规范和完善全省在线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减排设施的运行情况。同时,加大对其它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夯实减排基础
加强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修订实施我省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提高统计能力,加强农业畜禽养殖和机动车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实现减排指标月调度核算,逐步增加行业全口径计算范围,科学统计核算全省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进一步加强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强化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有效性审核,规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善减排监测体系,确保减排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科学制定各地“十二五”减排目标,完善减排考核体系,对完成不好的地区和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四、健全制度
(一)强化减排目标考核制度
将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与行业减排目标评价相结合,将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将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实施逐级考核和重点考核,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同级政府对相关部门考核,省政府对重点县和重点企业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减排行政推进制度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减排工作的督查,将污染减排工作作为督查重点,督促减排工作进度,推动减排目标实现。要强化减排工作行政问责,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要强化减排预警和限批,对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且工作明显滞后或者可能完不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区域实行预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或者经预警通报后仍未达到预警要求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的区域,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建立协调调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