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条例第
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18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条例第
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d、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e、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f、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g、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一条、条例第
九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及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d、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f、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h、审计报告;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