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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d、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所列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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