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六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
d、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九条
《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f、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g、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八条、条例第
八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