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
(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免税收入
1.1 国债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条例第
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条例第
八十三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d、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e、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f、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业务概述
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条例第
八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
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业务概述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等资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