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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

  (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免税收入

  1.1 国债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d、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e、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f、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业务概述

  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

  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业务概述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等资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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