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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监局关于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业的批复
(晋银监复〔2011〕1号)


晋城银行:

  你行《关于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业的请示》(晋行〔2011〕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太原分行开业。机构名称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简称为“晋城银行太原分行”;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

  二、于新慈担任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行长,具备任职资格。

  三、该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

  六、你行应在完成该分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该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八、我局将依法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你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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