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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监局关于大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大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开业的批复
(晋银监复〔2011〕2号)


大同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大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开业的请示》(同商银人〔201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大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开业。机构名称为“大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简称为“大同市商业银行朔州分行”;住所为“山西省朔州市张辽路与古北街交叉路东北角盛世佳园公寓楼”。

  二、核准裴云大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该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应当自领取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

  六、你行应在完成该分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该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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