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年初司法鉴定工作部署会有关安排,现就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6月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案卷抽查相结合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是否符合标准。
《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标准: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17条的规定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格式要求。
3、委托人为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加盖其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确有困难的,可由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留存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介绍信等身份证明及其单位的授权委托证明。
4、委托人不予配合,拒绝按照上述规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鉴定委托。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鉴定案件的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17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的事项及用途、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费用等相关事项。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诉处理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重视并认真作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消除纠纷、隐患,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保护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