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在餐饮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2、收受索要好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乱收费。在证照办理过程中不依法公布收费标准违反标准收费,或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4、违反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工作流程,或随意简化审批手续,导致不应许可的给予许可;拖延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行政许可。
5、行政干预。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情况下,因行政干预给予通过审查或予以颁发证照。
6、资料档案管理不力。对企业申报资料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资料档案资料缺失或损坏,或违法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
7、不作为。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对受理或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发给书面凭证。
(二)行政处罚类。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
1、超越权限。超出监管职责范围,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幅度。
3、办假案、人情案。利用捏造证据的手段办假案,基于人情原因或收受请托人好处办人情案。
4、案件证据不足。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中,未坚持证据穷尽原则或未按照规定取证,遗漏主要证据。
5、不遵守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泄露案情,或在办案过程中索取、收受当事人的好处,以及充当“保护伞”等。
6、行政不作为。对投诉举报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7、案件查办内部运行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受理、登记、呈报、初核等案件办理流程。
(三)监督检查类。在监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
1、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缺乏控制力,对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监管不到位。
2、食品药品抽检测覆盖面不够,检测不及时或未按上级要求抽样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对投诉举报不作为或在处理申诉、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公平、公正。
4、对监管中已发现的该立案的案源线索不登记、不上报、不移送稽查部门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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