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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11〕30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投入运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改善和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和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1号),制订了《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科技促建功能,规范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时监督,促进勤政廉政,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0〕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时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省局成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局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张小平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协调、推进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张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仲光、陈国颂、董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余志三、应春晓、张郦丹、董建华、吴晨瑜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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