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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2012年一季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创新思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强化规划实施。完善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做好剩余81个乡镇级规划审批,抓好规划批后宣传实施,完成2012年中心城区一次性报部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规划调整要本着避让基本农田、布局更加合理、用地急需先用,不得因违法用地修改土地规划的原则,各区县每年只允许进行一次规划修改,且修改后不得在规划期内对原址再进行修改。控制规划修改幅度,规划修改比例不得超过规划年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30%,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做好收储供方案。根据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土地市场供地需求、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贷款形势,分析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规模、分布、结构和时序,结合上年度存在的问题,研究措施。土地收储要监管到区县,新收购土地必须上网打印收购合同,办理权属登记落实到地块;土地供应要严格合同合规性审查和备案,中心城区落实到地块;计划指标要继续做好动态调控,优化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保批供结合。
  改革征地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实施意见,1月1日起,实行全市统一征地制度、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做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部对《天津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批复意见,选择滨海新区及武清区作为试点范围,掌握试点动态,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抓好开发整理。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分解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继续推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保证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和保护,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新增费投入力度,督促区县申报2012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推动已立项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建立试点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账册。
  切实提高批供率。开展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清查,监管征地审批和批后的实施;实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建设与建设用地审批相挂钩,监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对未按期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区县,实行批后供地与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对已办理征转手续的未及时供地的区县,核减用地量。向国土部争取以实施方案批准面积为基数计算批供率,对批供率低的区县,督促其尽快供地;监管供地后的实施,完善土地供后监管台账,结合证前证后监管,建立新增量和处置量的考核指标,对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区县,暂停经营性土地出让备案。同时按照国土部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利用最新遥感图像数据,进行综合监管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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