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培育示范企业。对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收入增速高于全市信息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且税收增速高于全市信息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实行梯度奖励:销售收入在1000-2000万元之间,给予3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给予5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给予80万元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 奖励资质认证。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1万元。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和8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平台建设
加快建立信息服务业专业园区,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的集聚发展,对园区内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吸引人才
在信息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凡年薪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谁征收、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以现金出资在我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五)优化发展环境
1.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中对信息服务业的支持比例,鼓励政府主导的创投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向信息服务业倾斜,达到推动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目的。
2. 开放本地市场。政府行政办公用品及政府投资项目中,需采购信息服务业终端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我市企业开发的自主创新产品。
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