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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洛政〔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信息服务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优化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洛发〔2010〕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为核心,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引进和培育信息服务业示范企业,鼓励探索和创新各类商业模式和服务业态,发展有特色的信息服务业,提升全市综合实力。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信息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5%,工业智能产业进入全国五强,软件产业、创意产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三、政策支持

  本意见所称的信息服务业包括电信运营业、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增值业务服务业等四大类。

  (一)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与国家部委、省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形成配套。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域信息服务业发展。

  (二)企业奖励

  1. 鼓励引进企业。对在我市注册、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其投资总额的10%进行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用于企业创新和发展。奖励资金来源为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如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未达到奖励额,则顺延至次年,直至完成奖励。

  2. 扶持中小企业。对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且未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的信息服务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企业,连续扶持3年。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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