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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总体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年度报告公开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优秀、达标、不达标评价等级的企业名录和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名录。

  对获得不达标评价等级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对获奖企业给予奖励。

  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在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中通过公开评选方式产生。

  第三十七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减免税收;

  (二)优先享受科学技术、社会保障、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

  (三)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四)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

  (五)优先推荐、安排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有关政治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不达标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一)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二)取消评选相关荣誉的资格;

  (三)不得减免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资金补贴或者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四)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

  (五)向社会发出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金融机构可以降低其授信等级、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除法定强制保险外的商业保险业务,并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不良信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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