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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企业。

第四章 社会责任评价与促进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利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信用信息数据,结合企业类型、规模、所在的行业发展特点等因素,展开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分别进行依申请评价和主动评价。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B类、C类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申请由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的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纳入主动评价的范围,适时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社会责任评价的,应当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主要是对企业发展、劳动关系、环境关系、社会关系、组织关系、企业文化以及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的规定执行。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由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起草,并应当广泛征求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起草完成后,按照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依申请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达标和优秀三个评价等级。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主动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二个评价等级。

  依申请评价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每次的有效期为2年。每次评价等级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重新评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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