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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改善政府服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监管、运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社会责任评价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评价机构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协助推进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

第二章 信息记录与共享

  第六条 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环境保护、贸易、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按照《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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