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公共资源(资产)经营权和公共产品(服务)经营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部纳入集中交易、集中监管范围。
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要商有关部门拟定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集中交易与集中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类别、规模和范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市、县(市、区)的《目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和执行。
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中央投(融)资项目,国家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除此之外,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桂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逐步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
三、积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理顺职能关系,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共同监管新机制。
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对进入平台交易全程实施综合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行业审批监管和监督执法等职责。审计机关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行业主管、综合监管与行政监察既相互独立与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与补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