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净化市场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总体运行较好,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仍然存在着管办不分、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支出的相应扩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亟待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是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预防权力寻租行为的高度,深化对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