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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2012]1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加强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提升完善我市建筑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工作程序调整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区受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工商注册地(含省工商和市工商)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原则上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除外),市建委不再直接受理。
  二、规范流程,严格把关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建委核定的办事指南收取申请资料,不得随意增减,认真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并加盖原件审核印章。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切实保障,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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