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比例
(一)收缴范围。
自治区本级从2012年起将自治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各市、县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收缴比例。
1.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从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不低于净利润基数(合并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的10%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年度的具体上缴比例,由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后提出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市、县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在综合考虑本级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41号)要求,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汇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