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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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