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新
《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预算予以解决。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工,在新
《条例》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新
《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新
《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