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是购房合同载明的受让人。如购房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与已备案的合同载明的受让人一致。
②购房合同中所记载的出让人应当为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建房单位或者联建单位。
③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④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财产保全等登记记录。
⑤无其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
⑥无其他购房人所有权登记记载。
(三)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未作初始登记)
1、建房单位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且已注销、被吊销或者下落不明的,购房人可直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交款凭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④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公告后2个月内补交);
⑤具结书。
3、审核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是购房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②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③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财产保全等登记记录。
④无其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
(四)已登记房屋的转移登记
1、已登记的房屋转让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原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受让人可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房屋权属证书;
④房屋买卖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⑤具结书。
3、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是房屋买卖合同等载明的受让人。
②房屋买卖合同等载明的转让方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
③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④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财产保全等登记记录。
三、公告事项
补登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坐落、登记事项、公告期限、受理机构、有必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关于异议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登记机构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