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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关于房屋权属补办登记的程序

  一、补办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机构按照委托业务分工分别受理申请人的补登申请。
  (二)受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收取公告费。
  (三)公告。对于符合补登条件的,各登记机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各登记机构报送的明细,进行公告。对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补登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组织会审后,进行公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天津日报》或者《今晚报》以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统一公告有关登记事项。
  (四)测绘。建房单位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购房人申请补登的,应同时申请房产测绘,申请人应当配合。
  (五)核准登记。公告3个月期满且无异议的,核准登记,并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六)制证。
  (七)核收税、费,发证。
  (八)立卷归档。
  二、登记要件及核准条件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1、对于缺少规划、土地等手续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建房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土地使用证件或建房证件或计划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④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公告后2个月内补交);
  ⑤具结书。
  3、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与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建设单位相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有关联建协议、项目转让协议等证件。
  ②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③无他人所有权登记记载。
  (二)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房屋已作初始登记)
  1、建房单位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因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不能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交款凭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④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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