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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对已进行补登公告的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异议人应为公告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异议提出人须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十)严格按规定收费。补办登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主体和标准收取税费,不得乱收费。
  六、房屋权属补登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执政为民,认真做好补登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是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开展的,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房管部门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补登工作,提高认识,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把补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吴延龙局长任组长、吴炳灏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补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定期召开补登工作会议。
  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地权籍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房屋权属补登工作。
  各单位成立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市、区县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主任和区县房管局局长任组长,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主管副主任和区县房管局主管局长任副组长。按照委托分工具体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补登工作。
  (三)依法行政。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补登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补登工作,不得以权谋私,违规办件。
  (四)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信访投诉,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情况,整理补登项目明细,核查项目有无法院查封等权属限制状况,摸清底数,制定补登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补登工作。
  (五)方便群众。对于补登申请集中的小区,登记机构应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集中受理。对于确有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可以采取上门受理、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有关媒体以及交易办件大厅,加大房屋权属补登的宣传力度,对补登的程序、要件、收费等政策深入宣传。补登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耐心接待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记录补登投诉信息,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补登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房权〔2005〕377号)、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关于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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