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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各登记机构报送的明细,进行公告。
  (三)对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补登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组织会审后,进行公告。
  (四)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各登记机构按照委托业务分工登记发证。
  四、实施步骤
  (一)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集中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住宅初始登记和购房人补办登记问题。
  (二)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集中解决非住宅房屋的登记和自建自用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
  五、具体措施
  (一)对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补登。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具结书等文件。
  (二)对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建房屋的补登。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建房证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测绘报告以及具结书等文件。
  (三)房屋产权补登具结书。申请补登的,申请人应提交具结书,具结书应对权属纠纷等问题作出有关承诺和保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正常经营,应当申请补办初始登记,对不申请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履行登记义务。对仍不积极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记入诚信档案,通报市建交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停止其新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待补办房屋初始登记后,再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建房单位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且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购房人申请补登的,应同时申请房产测绘,申请人应当配合。
  (六)房屋权属补登的审核条件和工作时限。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符合补登条件的,受理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以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告有关情况。公告期满无异议且已完成测绘的,各登记机构在3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需测绘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完成测绘)。
  (七)补登房屋坐落问题。申请补登房屋公告,应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载明的地址为准;地址不明确的,以申请补登房屋的实际地址进行公告。一个小区有多个地址的,以小区现地名为准登记发证,户室号以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八)存量房屋转让的补登问题。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存量房屋转让的补办登记。
  未登记的存量房屋转让,申请补办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合并受理两次登记。受让人须提交转让人的购房合同、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要件。同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申请的内容分别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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