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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38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东疆港建发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现将《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购房群众拿不到产权证的问题,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特制定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房屋权属补办登记(以下简称补登)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开展房屋权属补登工作,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在2006年底前完成房屋权属补登工作。
  二、补登范围
  2002年12月31日前本市国有土地上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具体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三)已登记房屋转让的,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
  凡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办登记。交付使用的认定标准,以购房合同记载的房屋交付日期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为准。
  三、工作分工及程序
  (一)市、区县登记机构按照委托业务分工分别受理房屋补登工作,符合补登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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