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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1〕27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结合已开展评价工作实际,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决定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粤交基〔2010〕17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

  (一)AA级条件2、(1)②后增加:公路机电工程(包括通信系统工程、监控系统工程、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下同)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亿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2亿元。

  (二)A级条件2、(1)②后增加: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合同总额超过0.8亿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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