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48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根据75号文及《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等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全国跨省流通和互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75号文精神,全力组织开展登记证的换发工作,停止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确保在2011年度将省内劳动者持有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全部换发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新登记就业或失业的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已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且需跨省跨地区就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接受各项服务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个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向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县(市、区)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失业后可以在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按125号文执行,125号文中规定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现统一改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