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认真按照粤府办〔2007〕74号和粤劳社发〔2009〕27号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做好2009年6月30日前未参保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收尾工作,确保将符合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人员于2011年年底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今后,要严格按照《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三)全力推进大学生及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各地要以解决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问题为突破口,抓住秋季开学时机,加强与教育等部门的配合,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及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全部办理参保缴费。全面落实《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的有关规定,将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费项目。主动与学校做好服务衔接工作,以开展上门服务或设立服务专窗等形式,为学校组织学生参保提供便捷服务。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学生参保意识和学校经办人员的医保业务水平。确保2011年年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四)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
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试点范围。已开展城乡统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尚未开展城乡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先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统一信息标准,整合经办资源,再逐步统一制度框架。在制度融合的过程中,要做好待遇衔接和平稳过渡,确保基金稳定。确保到2011年年底前,我省70%以上的地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
(五)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政策。
201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各地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安排,及早落实补助资金。要利用新增筹资,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力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同时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重点保障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