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法规,深入宣传,强化问责,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加快制定出台我区停车场建设管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有车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驾驶人交通安全强制教育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努力形成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订本地区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对“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机动车驾驶人、市民、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结合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或1年内发生3起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县政府,要责成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区通报。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由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倒查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责任,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