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予以保障。要将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与新建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整合一定资金,逐步解决高速公路已投入使用路段的交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问题。
(二)加强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统筹考虑公安交警支队、大队、中队警力配置,切实解决交警警力不足问题。按照标准逐步配齐高速公路警力,并及时调剂补充新建高速公路所需警力。要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合理布建公安交警中队,并落实机构、人员、营房、经费和装备配备。要将交通协管员工资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要明确交通协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使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加快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交通运输和城建部门要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安监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制度。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将“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按照“先纳入管理,后逐步规范”的原则,出台鼓励农民群众入户办证的政策规定,解决农村地区三轮汽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公共交通发展,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按照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和规律,合理安排运力,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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