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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1〕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从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力度,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组成的“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执行行政问责。“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由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代表自治区对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市、县进行表彰奖励。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监、质监、教育、卫生、工商、监察、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车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履行和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干部、农村(社区)交通安全专(兼)职协管人员、义务和志愿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乡镇、街道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农村、社区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镇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二、围绕重点,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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