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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试行)

  3、模范服从政府和寺庙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自觉遵规守戒。

  4、潜心修学,积极参加寺庙佛事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修为。

  五、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评选时间。

  自治区每一年评选一次,地(市)、县(市、区)每半年评选一次,对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进行表彰。

  (二)评选办法。

  以本意见下发后寺庙和僧尼的现实表现为依据进行评选。

  1、县级评选办法。县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原则上获奖寺庙比例为全县(市、区)寺庙总数的30%,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未评上模范的寺庙,持证僧尼按其30%的比例评选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结果报地(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地市级评选办法。地市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从县级和谐模范寺庙中按30%的比例以及地市管理的寺庙中产生,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其他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中按30%的比例评选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结果报自治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自治区级评选办法。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从地市级和谐模范寺庙中按30%的比例产生,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其他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中按30%的比例评选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

  (三)奖励。

  1、被评为和谐模范寺庙的,各级党委、政府授匾;向全寺活佛僧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被评为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4000元/人、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2000元/人、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1000元/人。寺庙僧尼按年度所获最高级别奖项授奖。

  2、对获奖的活佛和寺庙管理委员会僧人主要负责人,提高奖励标准。和谐模范寺庙在寺庙文物维修等方面优先安排,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从优办理低保等社会保障,并由政府代缴部分个人承担的养老、医保金。

  3、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寺庙和僧尼受表彰后,出现参与达赖集团分裂祖国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匾牌和证书、追回奖金。

  六、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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