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模范服从政府和寺庙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自觉遵规守戒。
4、潜心修学,积极参加寺庙佛事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修为。
五、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评选时间。
自治区每一年评选一次,地(市)、县(市、区)每半年评选一次,对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进行表彰。
(二)评选办法。
以本意见下发后寺庙和僧尼的现实表现为依据进行评选。
1、县级评选办法。县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原则上获奖寺庙比例为全县(市、区)寺庙总数的30%,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未评上模范的寺庙,持证僧尼按其30%的比例评选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结果报地(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地市级评选办法。地市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从县级和谐模范寺庙中按30%的比例以及地市管理的寺庙中产生,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其他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中按30%的比例评选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结果报自治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自治区级评选办法。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从地市级和谐模范寺庙中按30%的比例产生,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其他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中按30%的比例评选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
(三)奖励。
1、被评为和谐模范寺庙的,各级党委、政府授匾;向全寺活佛僧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被评为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4000元/人、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2000元/人、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1000元/人。寺庙僧尼按年度所获最高级别奖项授奖。
2、对获奖的活佛和寺庙管理委员会僧人主要负责人,提高奖励标准。和谐模范寺庙在寺庙文物维修等方面优先安排,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从优办理低保等社会保障,并由政府代缴部分个人承担的养老、医保金。
3、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寺庙和僧尼受表彰后,出现参与达赖集团分裂祖国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匾牌和证书、追回奖金。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