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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试行)


  (二)和谐模范寺庙评选条件。

  1、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寺庙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健全,寺庙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落实。

  3、爱国人士作用有效发挥。活佛、堪布、经师、格贵、翁则等人员能主动支持寺庙管理委员会工作,广大僧尼积极配合寺庙管理委员会工作。

  4、学习制度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僧尼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显著增强,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5、寺庙僧尼管理到位。活佛、僧尼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僧尼定员严格实施,坚持持证住寺,落实请销假制度;吸收僧尼的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无非法认定“活佛”。

  6、寺庙治保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工作措施到位;依法加强来寺朝佛、参观人员安全管理;常住、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登记办证,寺庙无闲杂人员。

  7、建立正常宗教秩序。寺庙开展大型宗教活动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管理,宗教活动内容合法规范、过程安全有序,学经班管理严格规范。

  8、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寺庙资产全面登记、严格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合法,收入分配合理、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审计。

  9、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推进。配合政府落实僧尼养老、医保、低保等社会保障,老弱病残僧尼生活困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0、寺庙不得恢复封建特权。寺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以及社会事务管理;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寺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摊派。

  11、保持寺庙和谐稳定。寺庙不发生危安案件、刑事案件;寺庙僧尼不参与分裂祖国的活动、不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寺庙僧尼与境内外分裂势力无通联。

  (三)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与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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