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谐模范寺庙评选条件。
1、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寺庙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健全,寺庙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落实。
3、爱国人士作用有效发挥。活佛、堪布、经师、格贵、翁则等人员能主动支持寺庙管理委员会工作,广大僧尼积极配合寺庙管理委员会工作。
4、学习制度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僧尼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显著增强,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5、寺庙僧尼管理到位。活佛、僧尼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僧尼定员严格实施,坚持持证住寺,落实请销假制度;吸收僧尼的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无非法认定“活佛”。
6、寺庙治保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工作措施到位;依法加强来寺朝佛、参观人员安全管理;常住、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登记办证,寺庙无闲杂人员。
7、建立正常宗教秩序。寺庙开展大型宗教活动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管理,宗教活动内容合法规范、过程安全有序,学经班管理严格规范。
8、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寺庙资产全面登记、严格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合法,收入分配合理、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审计。
9、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推进。配合政府落实僧尼养老、医保、低保等社会保障,老弱病残僧尼生活困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0、寺庙不得恢复封建特权。寺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以及社会事务管理;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寺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摊派。
11、保持寺庙和谐稳定。寺庙不发生危安案件、刑事案件;寺庙僧尼不参与分裂祖国的活动、不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寺庙僧尼与境内外分裂势力无通联。
(三)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与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