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凭证以及相关文件资料,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受托公司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负责股权投资的投放与回收管理,并承担专项资金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实现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的30%、股权转让净收益的10%提成,作为受托公司管理费,并按年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尚未实现投资收益的,当年的管理费由区财政厅从专项资金中按受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5%支付给受托公司。受托公司管理费按各单独项目计算后汇总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公司因评估企业资信和投资风险失当、项目实施中管理失职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的,按照投资损失总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以自营业务利润弥补。
受托公司应当对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单独管理,与自有资金分账核算,未经区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文化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
二十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