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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厅会同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区直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提出扶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区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区财政厅负责及时向受托公司移交项目申报、评审材料。受托公司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单位的信用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接受委托的意见报告区财政厅。

  受托公司对确定受托管理的项目,应当与项目单位依法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向区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区财政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受托公司,受托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已签订协议的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达不到受托公司管理要求的,受托公司应将项目退回区财政厅,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厅审批。

  属于受托公司受托管理的项目,对于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受托公司报区财政厅批准。

  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从批准撤销项目之日起10天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决算上报区财政厅,并将剩余资金如数予以退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随机选择若干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文化发展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财政厅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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