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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五)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除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转制补助的,需提供宣传文化部门转制审批文件、相关中介服务的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公告、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的复印件。

  (五)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六)申请股权投资的,需提供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及定向增资扩股的决议、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评估报告。

  第九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相关经济行为尚未得到批准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财务关系在财政厅的区直文化企业,直接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地(市)、县文化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宣传文化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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