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五)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除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转制补助的,需提供宣传文化部门转制审批文件、相关中介服务的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公告、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的复印件。
(五)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六)申请股权投资的,需提供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及定向增资扩股的决议、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评估报告。
第九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相关经济行为尚未得到批准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财务关系在财政厅的区直文化企业,直接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地(市)、县文化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宣传文化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