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90%。
(二)转制补助。对自治区确定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财务咨询等中介费用,可据实给予补助。
(三)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不含境外投资项目)。补助额度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50%以内,且每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资金,同一园区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额度控制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
(四)保险补助。对列入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发生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保费补助控制在实际保险费的80%以内(国家有明确保费补贴标准的除外)。
(五)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六)股权投资。对文化企业实施市场化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区财政厅委托具有专业投资经营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受托公司)进行阶段性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50%,最高投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受托公司与符合股权投资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会同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按照《
公司法》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改组,共同订立公司章程。在审计、资产评估基础上,拟定股权设置方案,按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执行,并代为履行国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股权投资的项目,在企业公开上市或者步入稳健发展期以后,由受托公司制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或者按照财政部门研究决定的意见,实施国有股权转让。受托公司应当将国有股权转让的所得净收益扣除受托公司提成管理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并由财政部门相应安排用于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