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区党委宣传部组织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向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文化创意孵化项目。
(二)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
(三)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
(四)非公益性大型原创精品演艺项目。
(五)具有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研发项目。
(六)自治区政府批准参加的国内外重大文化产品博览会展项目。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支出项目。
(九)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和无偿使用两类。无偿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转制补助、项目补助、保险补助、补充国家资本金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