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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73号 2011年11月2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调整规划(2011-2015年)》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坚持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项目实施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生产以及长远生计问题;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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