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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北海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人居生态环境,保护滨海岸线资源,提升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本办法适用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区范围,合浦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蓝线的管理工作,包括蓝线划定、蓝线内建设审批管理。建设、园林、水利、林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蓝线范围内绿化、水文、维护、生态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水域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滨海岸线资源的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持滨海城市特色,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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