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表彰2011年广州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穗教师资〔2011〕18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市少年宫,局管各民办、成人教育机构:
为热烈庆祝第27个教师节,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师兴教的良好风尚,弘扬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进一步激励我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经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同意(教育〔2005〕124号):“我市从2005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广州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的精神,我局决定评选表彰2011年全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教育机构在职的教师、干部和管理人员。其中“广州市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广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党政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近5年以来曾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原则上不列入今年的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和探索,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和高尚的师德,遵纪守法。
(四)具有5年以上(含5年)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三、评选名额
全市评选表彰“广州市优秀教师”1340名,“广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160名,由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市教育基金会颁发奖金每人1000元。
各区、县级市和市属有关单位(含市教育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市少年宫,下同)以及市属高等教育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其他单位的推荐名额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具体分配。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附件2-1和附件2-2。
四、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分类推荐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在评选时,要将评选工作的意义、评选条件以及评选名额等事项向群众广泛宣传,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评选程序,认真把关。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班主任、任课教师及表现突出的支教人员等。
在评选工作中,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失职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违反财经纪律及不按规定收费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评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