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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2. 突出抓好流出地、流入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协作。在“两地”协作中,要针对流动已婚育龄群众在孕情追踪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查验婚育证明,联合查办、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重点信息询查、核实等方面,加强有效合作。

  3. 加强科学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和基层乡村(街道、社区、企业)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两地”协作具体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办理(补办、催办)相关证件,在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前和查询、反馈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要及时互相沟通、通报情况,促进“两地”争先落实服务管理责任。

  (五)逐步完善“双向”考核,增强落实“两地”责任。

  1. 市、县两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三线”考核,乡、村两级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年终考核并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两地”责任。

  2. 督促和落实县(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人、流动已婚育龄夫妻等与政府或村委会(社区),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或专门)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合同。

  3. 要逐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率及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强化流入地、流出地责任的落实。同时,要按照市制定的“一盘棋”检查考核评估标准,组织专题检查和考核评估,将专项检查结果带入对县(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中,并对专项考核评估通报相关结果。

  三、强化贯彻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出台关于流动人口的政策措施文件前,要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求意见,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得到落实,有利于流动人口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得到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年度对部门线进行考核时,要重点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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