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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搞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特别是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增强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能力,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宣传《条例》重点内容。《条例》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责任和服务项目,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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