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依法征收的基金。
针对特定资源性产品征收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专门用于特定产品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调节,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根据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 县(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市30%、县(区)70%的比例分别解缴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