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发〔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建立“统账结合”、“单建统筹”、“住院保险”等三个保障平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并通过大额医疗费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解决职工患重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等问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第六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具体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申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编制管理证,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五)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和参保职工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材料;
(七)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