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和未满18岁的不在校少年儿童(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其他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筹集来源为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
(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元。
2. 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用缴费。
3. 其他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 属于低保对象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2. 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用缴费。
3. 其他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三)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年为一个参保年度,即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参保应提交以下材料: